其实,近十几年来,“治理”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了企业和政府活动的范围,成为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管理学等文献中出现频率逐步增加的一个非常有用的概念。例如,在今年出版的“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译丛”(毛寿龙主编,上海三联书店)和“当代西方学术前沿论丛”(俞可平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两套政治学趣味较浓的丛书中,探讨的一个主要的话题就是“治理与善治”和“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俞可平先生引用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的定义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因而治理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
其实,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其以威廉姆森为领袖的交易费用经济学早在1985年就提出了“治理结构”的概念,他们认为哪怕是最简单的交易活动都少不了治理结构或治理机制,它们的功能是保护交易主体免遭各种交易风险的侵害。交易费用经济学就主要运用比较合约分析方法考察不同的治理机制之间的替代关系。但遗憾的是,交易费用经济学在对被视为治理机制谱系之“两极”---市场和企业科层组织---丰富而成功的考察的同时,对两极之间包括非赢利组织在内的其他“混合型”治理机制却缺乏详细讨论。但经济学家没有忘记对“经济治理”下定义,那就是“经济治理乃某些行为方式的组合,通过它,相互依存的经济行为人(产方、供方、分销商、工人以及国家机构)自愿地协调和(或)科层制地控制其自身行为和相互行为。这些行为方式至少包括:协商贸易条款并缔约、表达利益、配置资源和任务、设立标准、组织信息流和监督服从、构造激励和动用处罚、解决冲突、分配成本与利润以及在不确定和变化之条件下做出选择等。而这些组合的具体的制度设计就是治理结构或治理机制。”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除了“企业”和“市场”两极外,中间还包括“政府科层机构”、“非正式社会网络(或门阀或社群),以及行业协会等非赢利的社会团体法人。以下我们逐一对这些治理结构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简要的阐述。
1. 市场和企业
市场是对不同资源握有分散产权的个人和法人,自愿从事自由的、法律实施的合约性交易的场所。市场价格为挖掘获利机会提供了机会,它为买卖活动提供的有关商品和服务配置的多少有些扭曲的信息,是市场参与者迅速调整自身行为的主要导向。在治理机制谱系的另一端是“完全一体化的企业”,它使原先的交易各方聚齐在统一的所有权和控制之下。与完全分散化的市场结构相比,一方面,企业科层组织能够降低因资产专用性、合约复杂性及履约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可能造成的正相关于交易频次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它却可能弱化管理者最大化企业利润的激励,同时强化企业内部官僚性的管理成本。
2. 国家和政府
作为第三种治理机制,其合法功能有界定产权、强制执行合约、设立一般竞争规则等。一般而言,国家还可提供某些市场和科层企业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如清洁的空气;稳定的通货;基础教育;防治火灾、暴力、叛乱;抵御外诲等。而实际上,由于拥有无与伦比的权威和管制的供给能力,以及某些“哭奶”和弱势“群体”要求其干预的无限的需求,现代国家还有更宽泛的作用,如影响产品价格、决定生产数量、提供资本、指定产品标准、管制产品质量、设定工资以及亲自拥有和经营某些事关民族利益的战略部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治理,因国因行业而异,但早已超出了新古典经济学家所希望的程度。
3.非正式网络或软合约
作为第四种治理结构,非正式网络是个体或组织间的松散组合,在此组合中,交易行为立基于双边信任,而这种双边信任的维持靠的是稳定的、特惠的、排他的、双边义务的以及非法律强制的关系。价值认同或资源的相互依赖性是组合维系的基础。经济学家发现,在网络存在的地方,纵向一体化就很少出现。这是因为网络更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即它比科层组织更为“灵活”。
4. 协会组织
第五种治理机制也就是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种自治性社团组织。由于不仅在欧洲和日本,甚至在美国的经济部门的治理中发挥越愈重要的作用,协会组织是近20年来引起广泛注意的一个制度领域。在制度化较强的场合,它甚至被私为“私益政府”。例如,行业协会是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它们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四种:(1)组织和(强制)实施成员间的合作行为;(2)与其他协会组织订立集体性合约;(3)变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加其本身和其成员的利益;(4)提供能够影响交易行为和效果的各类信息。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是一种管制方式,借助于它,同行企业相互联合,并将权力授予一个中心组织,以增进共同利益,管制行业内行为,并使产业内成员及那些其战略和行为能危害行业利益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序化。
值得强调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一方面以政府及其法律制度为代表的“公序”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另一方面,即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某些民间的经济治理机制(即“私序”)在节约经济个体交易成本上也比政府更具优势,所以国内经济学家在研究政府、市场和企业治理机制的同时,积极展开对非政府网络、协会组织以及批发商等经济治理活动及其与政府、市场和企业治理机制的竟合关系的研究,看来是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上一篇:入世与新经济对中国社会的挑战
下一篇:繁荣从何来(下)
免责声明:本文仅用于学习和交流目的,不代表素心书斋观点,素心书斋不享任何版权,不担任何版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