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3期
[摘要]本文基于实地调查材料,对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的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及其在集体性行动中的意义进行文化解释。本文提出,在这一过程中行动者和地方政府依据地方尺度“集体误读”国家的法律规范。本文以解释人类学的近经验/远经验并置讨论方法,解释与地方性规范建构有关的集体行动者动机类型符号。本文指出,以误读法律为外貌的互动过程,体现出深入人心的价值和信念决定着人们读解和选择使用法律规范。这种“误读”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多样性,并有助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
[关键词]职工代表大会;误读法律;法人类学;行动者动机类型
Misreading Laws and the “Imagined Homeland ”:A Case Study of a State-ownedFactory in Transitional Economy
Xiaoyang Zhu
(Institute of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Peking University ,Peking)
Abstract
In this study the author provides an account of the conflict arising from anenterprise merging with a state-owned factory in a city in Northern China.The articlediscusses the dynamic role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representative congress(SWRC)of the factory in the process of this merger.The article interprets thefunctions of the SWRC ,linking these to the local social-cultural context ,theacknowledged status of the SWRC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actors ,the specificpolitics and other contingent conditions.The article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despite the f act that marketization-oriented reforms have been claimed as the mostimportant contributor to economic prospe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last twodecades in China,social institutions such as the SWRC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role in protecting the society from potentially catastrophic consequences resultingfrom the overall martketization.
Key words :staff and workers‘representative congress ;anthropology of law
个案的社会语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及有关争论
从1992年开始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可以说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对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浪潮的最后一波。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变成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1].在改制过程中,“产权清晰”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这样两重结构。在这种以工具理性设计的法律中,企业只有两种主体或“中心”[2]:股东(以投资者和委托人为化身);另一个是:企业法人。在中国,企业的法人通常被等同于企业的管理者[3].公司立法中照例提到了“职工”,但他们好像是前两种“主体”之外的某种很边缘的东西[4].清楚的是,在按照市场性原则和公司立法改制中,对企业的职工应该按照最优配置生产要素的原则来处理,即减员增效。在关于企业改革的文字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处理也只是提出一些诸如:要注意“社会保障”和“冗员安置”的告诫。即处理冗员时要小心从事,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尽力保证社会公正”[5].
当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成败又在最近成了一个争论的热点时[6],争论关注的焦点是:国有企业改制是否应该继续,“民营化”和高层购买企业股份是否应当。但争论双方都没有提到,一些国有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发生资产流失的“治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没有注意到,在企业改制的过去10年,特定地区实施了与全国性的“产权清晰”为中心的“企业改制”或高度市场性规范差别很远的地方法规,而这些地方法规又如何保障了“国有资产”完好等等。
例如,没有人提到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对于保障资产完好的作用,职代会制度对企业治理的影响等。而从我们过去数年的实证调查[7]发现来看,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职代会的存在不仅能够有效地集中表达企业职工的利益,而且能阻止企业管理方利用公司法等国家立法使企业的资产流失。这样的结果往往取决于企业的职代会是否发挥作用以及地方的法规是否支持职代会及其作用等。与改制时期激烈的冲突发生和地方规范多样性的事实有关,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那种企业改制的不良后果进行修补的地方性措施几年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实施或提上了实施的日程。这类新措施中突出的一种是:从所谓“产权决定论”到“人权重点论”转变[8].但是,争论者也没有提到这些变化和变化出现的背景。
本文将要讨论的,就是一个“发挥作用”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其所在特定地方施行的法规间的关系。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对中国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分析仍然凤毛麟角[9].在大多数情况下,职代会只是在关于企业结构的研究中[10],或者涉及工会问题[11]时被一提而过。虽然一般认为,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以来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都有所减弱。但是,事实上地方性的差别非常大。在一些地区出现的情况却是,职代会被认可的权力和职能比以前有明显扩大[12].在另一些地方,则出现了职代会向非国有企业扩张的情况[13].从法人类学的视野来看,这种差别的表象好像是在集体“误读”法律[14].它之出现则是地方性的社会-文化语境下社会互动的结果。虽然是地方性的实践,但它对于整个中国在过去10年中的企业体制转型与社会安定和繁荣是有直接关系的;它的意义也因此不仅仅是“地方性”的。
简言之,通过描述此种以“集体误读”法律为外貌的社会互动过程,通过理解“误读”与职代会制度有关的法规和职代会如何复活并扩展其实际职能的关系,能使我们洞见最近十几年中国社会的基层秩序如何建成。它也使我们洞见传统的习惯、现存的价值和规范如何以地方性的法律为载体,在社会变迁中,使特定群体的人们得以建构生活的共同体和这些人们如何以特定的符号性行动来维护其不被当下的某些特定国家法律所承认的权利。
个案:一家国有企业的兼并和反“欺诈兼并”史
Z 厂是座落在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5].Z厂地处该市的西部工业区,周边邻居基本上是前国有企业,在最近十几年这些企业都面临着经济困难。Z 厂于1958年创建,1989年以前属于企业兴旺时期,1988年一年上缴国家税利300多万元。Z 厂在1995年因环境污染问题和经营负债而被停产以前,一直生产文化用纸和其他工业用纸。Z 厂停产当年,有在册职工860人。经1998年初资产评估,当时有总资产8830万,总资产负债率为67.2%[16].
Z 厂占地达104亩。Z 厂的土地是吸引兼并方的主要方面。Z 厂类似于其他很多国有企业或单位,设有包围工厂的围墙和固定地点进出的厂门,职工大多数(约75%)居住在厂区的职工宿舍,许多人家两代人都在Z 厂工作。这样的一个近千人和他们的家属工作和生活为一体的场所,便是Z 厂人所称的“家园”。
兼并Z 厂的公司是由6个法人公司联合成立的“F 股份有限公司”[17].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是在1997年11月26日召开的Z 厂职工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的。按照省和市政府的规定,国有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由职工代表或职工审议[18].兼并协议文件在会后报主管Z 厂的市轻工局批准。1998年8月24日得到正式批准后,9月18日再次召开职代会,“宣布Z 厂被F 公司兼并”。
Z 厂职工与兼并方的纠纷源于兼并后的一年内,F 公司没有兑现兼并协议中的“义务与责任”。其中包括:注入流动资金、恢复生产、安置职工上岗(只有20%的职工被安排上岗[19])、建设新厂房、购买新设备和上新项目等。对于Z 厂的职工来说,最不能接受的是欠发工资和生活费,未按协议退还职工的风险抵押金和医疗费不能报销。
1999年8月和9月,F 公司出台了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成为引发Z 厂职工抵制的导火索[20].在职工看来,“公司战略”的核心之一就是将Z 厂的土地变卖,“建成一个4.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而非兼并可行性报告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核心之二,是按照“加强劳动管理”的意见,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21].一年之前,该中心成立时曾与进入中心的90多名职工签有3年合同。
Z 厂职工抵制兼并方的行动,导致了1999年9月约50余名职工到市政府集体上访[22].当日,在市政府及Z 厂原主管单位市轻工局领导的协调下,Z 厂职工代表、F 公司代表和轻工局代表形成了一份由轻工局起草的“关于解决原Z 厂职工上访问题的几点意见”。按照“意见”:F 公司兼并Z 厂的协议原则上应该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应在做好原Z 厂职工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职代会,表决通过;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随意更改。[23]
但F 公司一方则认为,这一协议无效,轻工局无权干预此事;原Z 厂的权属完全归F 公司,公司有权处置Z 厂的“一草一木”。F 公司按照这一逻辑,开始自己寻求将Z 厂的“生产用地改为生活用地的一切手续”。在Z 厂职工的要求下,10月26-28日,F 公司主持召开原Z 厂职代会,表决是否同意继续保持兼并和开发Z 厂土地。表决结果是,55张有效选票中有50票同意“退回兼并”。F 公司领导人面对表决结果表示,回去后开董事会,然后向上级报告“退回兼并”[24].但此事再无结果。
2000年6月7日,Z 厂职工“从非法兼并方F 公司手中收厂收权的坚决行动”开始[25].这一天,有200多名职工来到Z 厂参加行动。他们设立了护厂队,封锁厂区,阻止F 公司人员进入工厂。[26]这一行动持续到8月8日。这一天,Z 厂被500余名公安人员和武警围住,他们还驱散围堵厂门的人。当日,有20多名护厂职工被警察抓走。他们被警察讯问后,基本上都被释放。“八八”事件以后,市政府工作组来到Z 厂。工作组挨家挨户访问Z 厂职工,听取他们的要求。工作组要求Z 厂职工重新选举职代会,理由是原职代会是1991年兼并之前召开并选举的。Z 厂职工中虽然有人认为政府是想以此来否定1999年10月28日的决定的合法性,但是大多数人接受了工作组的建议。
2000年8月30日-9月1日,由市总工会主席带队的市政府工作组在Z 厂主持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重新选举职代会代表。结果,原Z 厂职代会代表基本入选,其中包括当时还在拘留候审的职工代表王工。同年10月16日,第一届职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的中心内容是:对是否“解除‘兼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全体到会代表(53人)都赞同“解除”[27].
2001年1月7日,经职代会委托,Z 工会与F 公司达成解除兼并的协议。此协议是在市政府工作组协调和监督下签署的。协议称,解除兼并后,“在不退回国有的前提下,尽快将原Z 厂现有净资产,经重新评估后,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量化到每一个职工个人,成立一个由职工持股的公司……”[28]
2002年7月,Z 厂为了将来接收退出兼并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而成立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便是目前Z 厂的主体。
按照Z 公司的章程,“公司所有资产(原Z 的资产)归全体职工(股东)集体所有。公司性质为: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改制为: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坚持集体占有和按股所有相结合,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股东代表会和职工代表会两会合一制度,本届职工代表为公司第一届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9]
在Z 市调查期间,我们对主持处理Z 厂兼并纠纷的市政府工作组组长进行了访谈。他承认,类似Z 厂这样的兼并都不成功,最后基本上都以退出兼并为结局(有十几家)。退出兼并的过程,既有如Z 厂似的在集体抗争的基础上由省或市政府出面协调后脱钩的,也有通过司法诉讼由法院裁决解除兼并的。退回兼并的时间,大多发生在Z 厂的“八八”事件之后的一二年内。因此,Z 厂退出兼并的结果虽然不可以说具有骨牌效应,但确实不是唯一的个案。
三个主要角色和一出剧
在Z 厂的兼并和反兼并这一出剧中,有三种基本演员:Z 厂职工、兼并方和地方政府。在整个戏剧中,Z 厂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说是戏剧性事件得以发生和推进的关键。简言之,兼并的发生是因为F 公司的可行性方案得到职代会的通过,反兼并的要求是由职代会提出,“收厂收权”行动也是由职代会组织。在冲突中,纠纷的双方和地方政府都将职代会当作沟通各方意见的正式渠道,以及推行其行动事项的合法性基础。职代会因此变成企业的权力机构。最后,退出兼并的决议也是由职代会通过的。
从本文的目的来说,需要进一步阐释的是,Z 厂职代会最终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职能是如何在地方性的法规和政治动态中获得的?它的被认可的角色和功能又如何影响特定企业的治理结构的形成?以上多重的因-果关系链在相互嵌入的事件动态中如何使这一变迁具有一种特定“文化”或“结构”的外貌?
换句话说,我们研究Z 厂集体行动及职代会的作用的进路,将从地方性“集体误读”职代会职能及其相应社会互动如何发生开始。为此,我们先要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代会职能和地方“误读”的社会-文化情景进行分析。其次,我们将对运用地方性规范(即被“误读”之法)的行动者——Z 厂职工的动机符号类型化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互动后果进行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法定职能、实际角色及“集体误读”
我们可以先从两方面来展开讨论。第一方面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代会的职能;另一方面是Z 厂所在地方实施的有关职代会的法律规范实践。
在关于职代会的为数寥寥的学术研究中,包括张静的博士论文和朱晓阳和陈佩华的一篇文章。张静对职代会的研究,是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来研究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张文的一个看法是,职代会属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阶级利益的聚合组织,其基本目标是避免大规模冲突的酝酿和滋扰[30].朱和陈文的研究则突出职代会能够集中表达工人利益和制衡企业行政管理的一面,并以此来说明职代会的作用。很显然这是一种“阶级论”的观点。以上两种研究代表了关于职代会研究的基本看法。
在企业制度改革开始以前,国有企业职代会法定的最大的权利,是在福利和分房子方面的“决定权”。其次,是与管理方共同决定工资和奖金分配的共决权和否决权[31].就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方面而言,法律规定权利仅限于提出意见而已[32].但是,职工有权评价上级。虽然他们没有权利对厂长、经理进行撤职,但是有权提出解职的建议。此外按照《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的任命有两条途径: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职代会同意;由职代会选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之后,按照《公司法》,职代会等所谓“老三会”应该在国有投资为主体的企业继续存在。但在很多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已经取代了职代会。
用法律规定的以上职权来对照现实中的职代会,常常给人的印象是:改制前“职代会不过是一种形式,没有什么实际用处”[33];而改制后的职代会则如一般判断的那样,作为“老三会”之一已经被基于资本逻辑建立的“新三会”所取代。张静在批评对改制前的职代会功能的抱怨时指出,这种抱怨是基于非现实的理想模式,看不到职代会的作用在于“避免制度危机,修复社会利益平衡方面的宏观政治意图”[34].但是,张静没有注意到职代会体制的地方差异性。而这些差别,往往导致职代会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特定条件下能具有完全不同的作用。
例如Z 厂所在省的政府便根据其地方的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要求国有企业落实一些超越职代会“决定权”的内容。地方政府对职代会政策的差异往往是与特定地方的过去历史传统、现存惯例,以及当时所面临的特定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策略选择有关。例如1994年6月,Z 厂所处地方的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作出“亏损企业的经营者要改变单一的上级任命制,逐步实行民主选举制”的决定[35].这种政府规定的“民主选择”的实施程序,使职代会有可能获得实际的企业行政权力。因为民主选择程序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由候选人阐述治厂方案,职工投票选举厂长(经理)”[36].省委和省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的前提是因为调查发现,该省1994年上半年,大多数亏损国有企业是“亏在领导班子问题上,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是扭亏的一条重要出路”。
如果套用一句哈贝马斯的话来说,那么这种地方法规归根结底是从那个特定地方的社会团结的源泉获得社会整合力量的[37].在这个北方省份,一般公认,普通人(特别是中老年人)对计划经济时代有着比较深的怀旧感。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在这里的影响仍然随处可见。而我们在对Z 厂当事人访谈时,其现任领导人在表达他们动机和理想时,使用的言辞和话语都或多或少有着那个时代语言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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