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大规模人口流动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快速城市化的一个表现。现阶段中国人口的流动主要是以两种方式实现的:通过正式的户口变更而实现的迁移和并不具备户籍从原籍到流入地的官方变更的临时性流动(这部分人口称为“流动人口”),其中后者为目前人口流动的主要形式。
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居住模式对于城市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北京和上海两市的流动人口是如何满足其居住需求的,我们所关注的是那些为了寻求就业机会而来到城市的农村流动人口(经济型流动人口),特别是要通过住房获取方式和居住条件来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状况进行评估。本文要解答的三个主要问题是:①在改革后的城市住房体系中,流动人口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获取住房?②同当地居民和迁移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住房条件如何?以及③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影响着城市中流动人口住房的区位选择?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是来自本课题组1999年在上海全市范围内进行的流动人口居住状况调查、2000年在北京进行的全市流动人口居住状况调查和随后进行的深入访谈,以及1997年两城市政府进行的流动人口调查资料和1995年两城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同时也包括了少量的当地居民和迁移人口作为参照群体。
被调查的流动人口的基本人口学特征和地理分布与1997年两城市流动人口调查结果基本一致。鉴于当地居民和迁移人口的样本规模比较小,并不足以代表总体特征,我们在使用上辅以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
一、城市居民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
对于中国城市居民而言,目前至少有三种获得住房的方式:分配公房、通过市场机制购买商品房,以及参加安居工程。1999年之前占主导地位的方式是由单位或市政府分配的低租福利房,1999年底是中国住房分配体制上的转折点,所有的福利分房(包括市政府公房和单位公房)全部截止。公房在租者可以选择购买其单元房的产权或缴纳更高的房租,以市场价购买公房的个人可以享受完全产权,反之那些只付成本价的人则只能拥有部分产权或只有使用权。
因此,对于大多数城市居民而言,住房不再是仅以微薄的开支便可以获得的公共福利。受补贴的房管局公房则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房租提供给少数城市贫困家庭的。
一个新的住房获取方式是通过市场,新建商品房由房地产公司开发和出售,商品房可以直接售予城市居民或售予单位,单位再以优惠的价格将商品房或单位自建的住房出售给其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住房的职工往往不享有其住房的完全产权5,这一做法随着1999年后许多国有企业中福利分房的结束而大大减少。一些国有单位则采取了不同的方法,通过向其职工发放现金来帮助他们购买全价的商品房,这笔现金发放的数额取决于诸如职位、资历和特长等因素。其结果是很大一部分所谓的商品房仍然是部分的再分配产品,而非真正的商品。非国有部门,如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则不享有优惠购房和由单位提供的住房补贴。
始于1995年的安居工程目的是在政府的支持下为中低收入的城市家庭提供私有住房,房屋是以成本价售予这些中低收入的家庭,尤其是那些住房紧张或没有住房的家庭(不足4平方米)。类似地,城市中的房管局也有经济适用房的项目,其做法是将被补贴(通常是通过免费的土地分配)的商品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目前城市居民个人对于住房的投资较之以前大大增加了,市场化的过程不仅使住房质量、而且使住房获得状况受家庭收入的影响增加了。
除以上三种方式之外,在过去的几年中,城市居民还可以通过所谓的二级房屋市场来置换旧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即那些拥有以前所居住的公房(甚至包括单位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产权的城市居民,可以将其住房在二级房屋市场上进行交易来获得更好的住房(ChinaDaily ,25May 1998,p.7)。
城市中传统的私房有两种类型:在家族范围内由上一辈传给下一代的老房子;7农民或以前是农民的居民在城市周边地区利用生产队分给他们的土地自建的房屋。早先的福利分房体制并不适用于那些拥有农村户口的当地居民,而在城市辖区内的农村中,传统的家族老房和私人所有权并无太大改变。事实上,从1964年以来,这些居民在许多方面并没有得到和城市人口同等的待遇。即使是在改革之后,这种状况还继续存在,他们仍然不能享受城市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与之相联系的低息贷款。
由于两城市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在市区公房和私房中居住的许多居民都受到了影响。在此种情况下,他们有三个选择:支付一部分拆迁成本来获取在拆迁点新建的商品房,利用拆迁补偿费和个人储蓄在其他地方购买新的商品房,以及以成本价购买市政拆迁房。然而在拆迁地新建的住房对于原来的居民而言往往太贵了。
通常最后一个选择也是最经济的做法,但这样的拆迁房一般都建在城市的外围地区。
二、租赁:流动人口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
由于户籍制和城市住房之间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没有被触动,流动人口基本上仍被置于主流的住房分配体制之外。对于没有当地户口的流动人口而言,不可能直接或从二级市场上获得房管局公房或单位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无论是安居工程还是低租住房都只是针对当地城市居民的。尽管随着房屋市场的不断放宽和租赁市场的兴起,流动人口开始有了更多的选择,例如上海放宽了关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户籍政策,用10万或10万元以上现金购买住房的流动人口,可在其住房所在地获得一种特殊的户籍,即蓝印户口,而蓝印户口在5年后便会转为永久居民户口(见《新民晚报》1999年1月22日),10然而,从这一政策中受惠的只是那些高收入的流动人口,远远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
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居住模式对于城市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北京和上海两市的流动人口是如何满足其居住需求的,我们所关注的是那些为了寻求就业机会而来到城市的农村流动人口(经济型流动人口),特别是要通过住房获取方式和居住条件来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状况进行评估。本文要解答的三个主要问题是:①在改革后的城市住房体系中,流动人口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获取住房?②同当地居民和迁移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住房条件如何?以及③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影响着城市中流动人口住房的区位选择?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是来自本课题组1999年在上海全市范围内进行的流动人口居住状况调查、2000年在北京进行的全市流动人口居住状况调查和随后进行的深入访谈,以及1997年两城市政府进行的流动人口调查资料和1995年两城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同时也包括了少量的当地居民和迁移人口作为参照群体。
被调查的流动人口的基本人口学特征和地理分布与1997年两城市流动人口调查结果基本一致。鉴于当地居民和迁移人口的样本规模比较小,并不足以代表总体特征,我们在使用上辅以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
一、城市居民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
对于中国城市居民而言,目前至少有三种获得住房的方式:分配公房、通过市场机制购买商品房,以及参加安居工程。1999年之前占主导地位的方式是由单位或市政府分配的低租福利房,1999年底是中国住房分配体制上的转折点,所有的福利分房(包括市政府公房和单位公房)全部截止。公房在租者可以选择购买其单元房的产权或缴纳更高的房租,以市场价购买公房的个人可以享受完全产权,反之那些只付成本价的人则只能拥有部分产权或只有使用权。
因此,对于大多数城市居民而言,住房不再是仅以微薄的开支便可以获得的公共福利。受补贴的房管局公房则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房租提供给少数城市贫困家庭的。
一个新的住房获取方式是通过市场,新建商品房由房地产公司开发和出售,商品房可以直接售予城市居民或售予单位,单位再以优惠的价格将商品房或单位自建的住房出售给其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住房的职工往往不享有其住房的完全产权5,这一做法随着1999年后许多国有企业中福利分房的结束而大大减少。一些国有单位则采取了不同的方法,通过向其职工发放现金来帮助他们购买全价的商品房,这笔现金发放的数额取决于诸如职位、资历和特长等因素。其结果是很大一部分所谓的商品房仍然是部分的再分配产品,而非真正的商品。非国有部门,如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则不享有优惠购房和由单位提供的住房补贴。
始于1995年的安居工程目的是在政府的支持下为中低收入的城市家庭提供私有住房,房屋是以成本价售予这些中低收入的家庭,尤其是那些住房紧张或没有住房的家庭(不足4平方米)。类似地,城市中的房管局也有经济适用房的项目,其做法是将被补贴(通常是通过免费的土地分配)的商品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目前城市居民个人对于住房的投资较之以前大大增加了,市场化的过程不仅使住房质量、而且使住房获得状况受家庭收入的影响增加了。
除以上三种方式之外,在过去的几年中,城市居民还可以通过所谓的二级房屋市场来置换旧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即那些拥有以前所居住的公房(甚至包括单位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产权的城市居民,可以将其住房在二级房屋市场上进行交易来获得更好的住房(ChinaDaily ,25May 1998,p.7)。
城市中传统的私房有两种类型:在家族范围内由上一辈传给下一代的老房子;7农民或以前是农民的居民在城市周边地区利用生产队分给他们的土地自建的房屋。早先的福利分房体制并不适用于那些拥有农村户口的当地居民,而在城市辖区内的农村中,传统的家族老房和私人所有权并无太大改变。事实上,从1964年以来,这些居民在许多方面并没有得到和城市人口同等的待遇。即使是在改革之后,这种状况还继续存在,他们仍然不能享受城市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与之相联系的低息贷款。
由于两城市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在市区公房和私房中居住的许多居民都受到了影响。在此种情况下,他们有三个选择:支付一部分拆迁成本来获取在拆迁点新建的商品房,利用拆迁补偿费和个人储蓄在其他地方购买新的商品房,以及以成本价购买市政拆迁房。然而在拆迁地新建的住房对于原来的居民而言往往太贵了。
通常最后一个选择也是最经济的做法,但这样的拆迁房一般都建在城市的外围地区。
二、租赁:流动人口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
由于户籍制和城市住房之间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没有被触动,流动人口基本上仍被置于主流的住房分配体制之外。对于没有当地户口的流动人口而言,不可能直接或从二级市场上获得房管局公房或单位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无论是安居工程还是低租住房都只是针对当地城市居民的。尽管随着房屋市场的不断放宽和租赁市场的兴起,流动人口开始有了更多的选择,例如上海放宽了关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户籍政策,用10万或10万元以上现金购买住房的流动人口,可在其住房所在地获得一种特殊的户籍,即蓝印户口,而蓝印户口在5年后便会转为永久居民户口(见《新民晚报》1999年1月22日),10然而,从这一政策中受惠的只是那些高收入的流动人口,远远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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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谨对给予本项目资助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BCS-9974540)和美国教育部(P019A80016)致以深深的谢意。感谢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和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的调查员们,同样感谢在文章完成过程中,梁克所做的翻译工作和Quynn Nguyen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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