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笔者并没有看出多少新意。只是把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权力交与行政机关执行;分离司法机关的部分权力,建立反贪机构。难道这些就可以足以建立起一个法治政体?作者自己也认为:法律本身一般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写在纸上的法律多半也永远停留在纸上。严格、中立、有效的执法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这是法治政体设计的实际出发点。我不知道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在法律尚且得不到认真实施的社会里,制度就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制度和法律一样,都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统治阶级对待制度也会象对待法律那样阳奉阴违甚至弃之不用。“违反者都将被视为知法犯法而受到惩罚”,作者又通过制度的法制化来保证统治阶级必须遵守。以制度来保障法治,又以法治来保障制度,只是做了一个循环论证的游戏,并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真正办法,也没有让人信服的说明什么是真正的法治国家。
作者认为权力制衡是法治的范畴,而不是民主选举的结果。而在文章结尾在对中国法治政府的设想中写道,通过建立和完善制衡制度,来实现司法真正自主,反贪机构真正独立,社会咨询系统的功能真正实现。通过法治来实现权力制衡,又通过权力制衡来保障法治。这就是作者的逻辑。如果权力制衡是通过法治来决定的话,在法律尚且得不到认真实施的社会,权力制衡不就成了一句空话,法治又从何谈起?
民主选举不一定实现权力制衡,但不经过民主选举就一定不会存在权力制衡。作者认为民选的领导人不一定尊重法律规定的制衡,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里,民选的领导人任期内经常握有近乎“绝对”的权力。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确存在。施行民主制就是为了限制专制体制下领袖所具有的这种“绝对权力”,实现权力制衡。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施行了民主制,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民主和法治的确立需要一个过程。并不是因为实行了民主制而产生了这些问题,而是在专制制度下人的思维惯性的延续,是专制制度的孽根。一般来说,专制制度越牢固,时间越长,民主化的进程就会越困难,出现上述情况的机率就会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没有经过专制体制,所以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作者以 此 来反对民主制是站不住脚的。
作者机械地把民主和法治分成两部分,武断地认为西方发达国家是民主加法治,而新兴国家只有民主没有法治,作者为什么不研究研究历史,研究美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史,研究西欧的资本主义发展史,他们的法制一开始就十分健全吗?十九世纪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曾经把美国的法律比作蜘蛛网,只会网住苍蝇和蚊子,大鸟是挡不住的,这是对美国法律多少无情的嘲讽。十九世纪美国西部地区家庭的大门上都按有猫眼(瞄准用)和枪眼,这说明美国西部地区当时是多么的混乱和缺乏法治。美国的法治只所以有今天这一步,是经历二百多年的不懈努力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欧洲是马克思主义的发源地,只要研究无产阶级的发展史,就可以知道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是多么混乱和无法治。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不就是西欧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生动写照吗?作者拿经过几百年发展建立起来的民主和法治体制与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相比,随意切取毫不相干的资本主义不同发展时期的两个切面进行比较,而不能以全面、发展的眼光辩证地分析它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缺乏可比性的,逻辑上也是站不住脚的。作者为什么不拿新兴资本主义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阶段相比较,如果那样的话,无论现在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多么缺乏法治,也要较后者强多少倍。比较西方发达国家与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内容并没有多少差别,法治体制也并没有多大差别,并不存在是否是法治国家的差别,而是法制化进程的差异,民主化、法制化过程中权力分配的差异。
民主的所有内容和过程,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确定下来的,民主的过程就是实现法治的过程。
民主化、法制化和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不可能一躇而就,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经济发展要经过不同的阶段,并不是国家重点抓一下,或改善一下经济体制,就能超越某个阶段。如果这样的话,中国天天抓经济,不就成了经济强国了吗?民主化、法制化也需要一个这样的过程,有时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
作者以新加坡和香港为例,把他们例为缺民主的法治政体。笔者认为香港、新加坡并不是什么缺民主的法治政体,而是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制化进程较英国其它殖民地要快,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较其他殖民地相比,香港和新加坡只是两个城市,管理层次少,无论法制化教育还是普及较其它殖民地要快。
(2)香港和新加坡都是国际性的贸易港。所有的商易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这就培养了大多数市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习惯。
(3)香港和新加坡高速发展的经济为其迅速实现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大大加快了其法制化进程。
(4)香港虽然在回归之前才进行民主化改革,却在很早以前就有效地实现公正司法,这是由香港特殊的政治环境造成的:香港总督是由英国女主任命的,代表女王总缆行政、立法大权,香港司法系统的首席大法官也是由英国女王任命的,这就保证了在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之间形成必要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独立,使香港尽快地实现法制化,而法制化又有效地保证了香港的民主化进程。所以香港的民主化虽然比较晚,却是民主化进程比较顺利和成功的地区。
(5)得益于英国的民主体制,无论英国女王、香港总督都要接受英国议会的监督;英国对香港的政策,要接受内阁的批准。不存在不受约束的权力,属民主的范畴。
欧洲的普鲁士以及明治维新到1993年前的日本和现在的新加坡,也不是什么缺民主的法治政体,而是由于他们本国的封建势力或封建思想过于强大而使其国家的民主政体中存在大量的封建残余。这种带有专制色彩的民主制在一定时期内要有单纯民主制高的多的效率(关于这个问题后面还有论述),所以法制化进程也就快的多。
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因此而沾沾自喜,因为它只是民主化过渡时期的产物。新加坡之所以比较成功,还得益于这种专制色彩的民主带来的高效率,李光耀集行政和一部分立法和司法权(反贪部门)于一体,从而迅速实现现代化和法制化。得益于李光耀总理正直、廉洁的个人品德和依法办事的意志。如果李光耀是贪婪之徒,那么无论制度多么完善,法制多么健全,文官系统也会腐败成风;反贪局也会成为腐败源。因为李光耀凸现的个人政治权利,使司法部门对他的监督和制约很困难。中国的袁世凯也曾采用类似的体制,但他并没把中国引入法治社会,而是以此作为他恢复帝制的跳板。
普鲁士和日本是依靠君主的权威来实现这一过渡的。`但是他们现在为什么都不是了?难道是倒退?
新加坡已经是民主国家,没有民主制度的保障,缺少有效的权力制衡,法治政体是不稳定的。在君主制的国家里,不都是这样吗?无论法律还是制度都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统治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改变法律和制度,或者干脆把法律、制度抛到一边。前任总理遵纪守法,后任就有可能把法律抛到一边或阳奉阴违,还有可能象袁世凯那样利用自己的影响走向独裁的道路。这样就不存在法制化的问题。其实连日本学者也认为,日本维新时期的宪法,不是为了实行法治主义,而是为了政治的需要(参见外国法制史新编-------418页)。正因为民主的不彻底性,才导致二战时期的日本和德国走上法西斯独裁的道路。
作者极力鼓吹“法治”的重要作用,俨然把法描绘成一种超阶级的东西,凌驾于统治阶级和社会制度之上的一种东西。这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有其极其明显的阶级性,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甚至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法律不是天生的,不会从天而降;法律不是上帝赐予的,也不是道德家制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并由统治阶级来执行的。作者想象中的那种公正无比的超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存在,这种绝对的东西从来就没有。
在阶级社会里,一切政治活动,都要打上阶级的烙印。但作者却创造了一种中立的文官系统,不代表任何一个社会集团或地域的特殊利益。我认为要达到这一点首先要做到,文职人员必须是生活在任何社会集团或地域之外的人。否则的话就无法保证其中立性。至于制度的保障作用,前面笔者已经论述过。这个制度掌握在哪个阶级和利益集团手里,文官系统就是为哪个阶级和利益服务的工具,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建立了文官系统,这个文官系统就体现了人民行动党的性质和特点。无论文官系统控制在哪个阶级手里,由选举产生的文官系统较考试产生的文官系统更能体现民意,因为由选举产生的文官系统起码存在选民的约束。香港和新加坡的文官系统只所以不明显,是因为香港和新加坡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没有造成利益集团相互割据的局面,还源于中华民族缺乏多党政治的传统。没有执政党和在野党的相互斗争,在文官系统也就体现不出来,所以看上去比较公正。象香港和新加坡这样的城市还可以,如果象中国这样的大国也层层采用考试产生,中国的文官系统非要成为官僚系统不可。法律不可能面面具到,官僚作风法律是管不了的。
作者还引用中国延续了一千七百年的封建科举制度来证明其优越性。但结果如何呢?众多举子在官场复杂多变的权利斗争中有几个能保持中立?在封建王朝最终都会导致“朋党政治”的大环境下,保持中立是不可能的,也占不住脚。作者在后面又提到,文官系统最大的危险不是缺乏中立性,而是以公权谋私利,似乎“中立”之说也底气不足。
作者认为民主选举并不会产生平等,在政治参与上,赢家与输家的选民怎么平等?选举人与“当选人”又怎么平等?这只能反映了作者理想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心态。无论什么时候,政治也只能是少数人的事情,不可能让每个选民进行轮流作庄。什么时候也会有赢家和输家,什么时候也会存在选举人和当选人,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观点都不一致。按照作者的论调,就是什么时候也不会平等。有什么还能比由人民民主选举出自己的领导人来执政更公平些?法律可以更公平,但法律不可能去当总统、总理,也不可能由法律来选举总统、总理和国会议员。法治终究无法代替人的政治活动,法治只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形式,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并由统治阶级来实施的行为规范。
至于说选举并不能使人民参与政治的机会平等,这种现象的确存在。这只能是施行民主制的那个阶级或利益集团的问题,而不是民主制本身的问题。民主及其基础上产生的制衡,只是为社会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公开、公平的政治环境,包括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领导者与被领导者都必须要遵守的政治环境。当然这种政治环境是由在社会上处于领导地位的阶级或利益集团来制定的。
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的民主制会有不同的内容。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民主虽然变成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游戏,但却有效地实现了权力制衡,从而保证了法律实施的公平和公正性。
民主并不是万能的,民主也有自身缺点。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民主是一种费钱和费时的行为方式,根本不符合效率的原则。正因为民主的费时和低效,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由于民主浪费了大量的资金、时间和效率,社会资源无法象专制国家那样得到迅速、及时、有效的利用(市场分配社会资源的优势一时还无法体现出来),也不能向专制国家那样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民主国家远没有专制国家(英明领袖领导下的)发展的快。但专制国家的缺点和优点一样突出。当唐玄宗带来唐王朝“开元盛世”的时候,潜伏的危机使强盛很快毁于一旦,难道仅仅是唐玄宗晚年的糊涂。清“康乾盛世”后不久,国力就迅速衰落。因此有史学家称“康乾盛世”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回光返照”。为什么英明的君主总是出在封建社会的初期,王朝末期的帝王都是昏庸不堪吗?不然,假使唐太宗出生在末代,也照样无济于事。专制国家都不可避免地重复着一个“兴勃亡忽”的周期率,专制制度有其先天不足,矛盾和潜伏的危机一天天增大,总有一天会象火山一样爆发,这是专制国家最终都无法摆脱的必然规律。
二十多年的世界民主化大潮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繁荣和进步,在多数新兴民主国家里,经济日渐凋弊,到处爆发内乱。这种说法实在不足为据。据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发展中国家的年均增长率至少在4%以上。如果多数新兴民主国家里经济日渐凋弊的话,年均增长4%又从何谈起,难道仅仅靠中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就能维持4%的发展速度?爆发内战的也只是少数国家。
正因为民主的费时和低效,使资本主义初期阶段的反腐败成本高昂,导致腐败横行。这也是为什么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等专型国家,腐败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原因。但是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民主意识的增强,监督主体、方式和工具愈来愈完善和加强,各种先进设施的实施,政治、经济体制愈来愈完善,反腐败成本就会变得越来越低。从总体上说,资本主义社会的腐败是处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的。但这并不能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就不存在腐败。无论德国的科尔,还是菲律宾的埃斯特拉达,印度尼西亚的瓦西德,不都是被曝光,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吗?这就说明是可控制的。但在中国这些都是无法办到的。至于古代的西腊民主共和国,我认为古西腊、古罗马民主制度的灭亡,其原因不是腐败,而是民主的低效。在奴隶制生产力条件下,民主不仅不会解放生产力,反而对社会生产力有阻碍作用。民主制国家是无法与君主制国家相抗衡的。既不能解内忧,也不足以抗外辱,所以只有失败。这也恰恰说明了民主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奴隶制民主是一种超前民主,注定要灭亡。
能不能解决腐败问题,不在于一党制或多党制。关键是每一项权力的后面,都必须存在一定的权力制约机制来进行约束,并且这种权力制约机制是切实可行的,而不仅仅是走行式。只有——民主才能实现真正的权力制衡,实现真正的权力约束。民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民主是解决腐败的根本途径。
民主是有阶级性的,民主体制只是国家政权科学、有效的组织形式。民主的原则是为一定阶级内部的多数人服务的,民主不反映对立阶级的利益,也不反映一定阶级内部少数人的要求,民主并不直接反映国家利益。国家之间的战争,国家内部的战争与是否是民主国家无关,资产阶级民主是为资产阶级政权服务的,是为代表大型社会利益集团的资产阶级团体服务的。现代国家民主选举制度的腐败,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腐败,而不是民主制度的腐败。
笔者认为,中国未能向日本那样搭上资本主义的班车,并不象作者论述的那样:(1)经济自由传统。(2)独特的政治公平。(3)传统的德政政体。(4)道德原则而非具体的法律是权威的源泉。也不是什么世界资本主义已经到了帝国主义阶段的时机论。而是中国始终缺乏向资产阶级过渡的经济基础和阶段基础。欧洲的资产阶级只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当时欧洲的资产阶级力量已经十分强大。在“无商不奸”的中国旧文化和封建专制制度下,商业始终被控制在政府、官僚和地主手里,资产阶级从来就没有独立过,只有依附于地主官僚阶级才能生存,所以也发展不起来。中国的革命者大多是受过启蒙思想教育的知识分子,他们还不能算是真正的资产阶级。活动经费也大多从海外华侨筹集而来。地主阶级仇视他们,农民不能理解他们,这就是孤立无援,孤军作战的中国民主主义的革命者们。辛亥革命的胜利是用烈士的鲜血一步步铸成的,先天不足决定了中国民主革命的极端艰苦、复杂、曲折和不彻底性。而日本只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资产阶级已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大阪富豪一怒,天下诸候皆惊”。缺乏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是中国资产阶级不能成功的最根本的原因。中国的经济自由并没有建立起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欧洲封建社会并不是缺乏什么经济自由,而是经济无法实现自给自足,商品需要交换。而弱中央强地方的封建割据态势更加需要商品的贸易和交流。中国封建社会通过科举制度的确制造了要比欧洲公平的政治参与环境,但这只是相对的,只有极少数人才能享有政治公平,也并没有削弱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作者认为 ,罗马法和欧洲封建社会孕育了西方社会深厚的法律主义传统。在专制体制下,国王握有无限的权力和司法大权,国王政府颁布的法令在西欧大陆各国渊源中自然属于主导地位,其他渊源不断受到排挤——外国法制史新编21页。而且欧洲大陆的封建割据导致法律五花八门,各诸候都有自己的法律,既使国王其敕令也只能在自己的领地内发生作用。全国连部统一的法律都没有,那来的什么法律主义传统。可见专制制度是欧洲封建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欧洲人继承的不是什么法律主义传统,而是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主义传统。在专制制度下,国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权力制衡以后,法治社会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发生于1840年,经过复辟与反复辟长达半个世纪的斗争,终于在1688年以“光荣革命”的方式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立宪政权。英国民主制度的确立过程比现在有些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建国时间还要长。法国 资产阶级体制的建立,也经历了复辟与反复辟的多次斗争,才真正确实下来。
作者总是津津乐道于旧中国的德治体制,认为延续二千多年的德治体制是世界一大政治奇迹,并以此来证明其合法性。但是作者却没有从另一个方面去加以思考,那就是旧中国的“以德治国”从来就没有成功过。历代王朝都采用德治,但德治的结果又是什么呢?还不是整个官场腐败成风,世风日下;官员弄权枉法,以权谋私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哪一个王朝不都是在“德治”的思路下逐步走向灭亡。中国的德治体制只所以能够延续二千年是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历史、文化条件限制无法找到新的出路来取代它。存在并不意味着合法,今天合法,明天就不一定合法;今天是先进的,明天就有可能是落后的。农民是小生产者,由于受思想、文化、生活环境的限制,农民不可能领导资产阶级革命,农民战争不可能产生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
作者又以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来证明中国的老百姓对民主缺乏热情,难道真如作者说的那样吗?据中国的权威刊物无论《乡镇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办)还是《半月谈》都认为中国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激情投入到民主选举中,有的外出打工的农民为了投自己神圣的一票,不惜坐飞机回去参加投票。为什么唯独作者认为中国农民缺乏民主热情。缺乏热情的确存在,但那都是由于假民主惹的祸,还是少数。
社会主义必须实现与民主的有机结合。而不是象作者想象的那样牵强附会、主观臆断出一个子虚乌有的缺民主的法治国家。妄图把中国改革的出路仅仅放在法制化建设上,其结果只能是误党、误国、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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