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政治文明 宪政 宪法
马克思指出,“在古希腊,国家和社会被结合成城邦;当时在人民和国家之间,在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统一。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存在隔阂。解决这种局面的办法是回归民主,但不是回归资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强调的是社会政府、权力分割和国家法律下的平等。” [i] 政治文明的程度说到底就在于合理划分国家和社会的空间,进行公民法制教育,使政治文明的观念深入人心,提高政治的亲和力,尊重个人的“自留地”,培育公共领域。“人权是政治发展的终极目标。不管是政治现代化还是政治民主化,都是为了促进人类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提高。” [ii] 人权,是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应然”权利。无论资产阶级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把最大限度的人权放在第一位。人权的实现,需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则要靠法制的保障,需要人民民主意识的启蒙与内化。一句话,政治文明的程度就是民主实现的程度。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中指出:民主政治依然是政治,并没有取消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现代民主政治给人类政治生活带来的根本变化之一是统治者或治理者的权力或权威并非出自某些更高的、人民所不能企及的品质,而是仅仅出自被统治者或被治理者的意志和委托。传统政治的主体是国家,现代政治的主体是人民。
民主就是对各种利益的统合。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孕育和催生了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社会阶层分化日益明显、清晰。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在 2003 年末刊登一篇题为《集聚起推进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的文章,文章强调:中国已经出现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他们是一支正在崛起的、大有作为的生力军。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是一支正在崛起的、可以大有作为的生力军。他们在队伍规模上将不断扩大,在整体素质上将不断优化。这就决定了民主的不可“缺席”,需要民主来整合这些不同的利益要求。
民主就是使国家权力转化为权威的过程,就是政治统治合法化的过程。王乐理认为,在政治学上,“合法性指人民在心理上承认并自觉接受政治权威的正当性,愿意为系统履行政治义务。在历史上,合法性的根据是变动的。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是以上帝和教会的权力作为合法性的来源,近代的社会契约论则以人民的同意作为政府合法性的依据。” [iii] 拉斯维尔和卡普兰宣称: " 权威是合乎规范的权利 " 。“政治学理论中的权威总是同合法性联系在一起。” [iv] 民主政治删除了传统的自然法──超验的正义来源,人民便成了立法的德穆哥;在民主政制中,谁如果还诉求传统的上帝旨意,便无异于诉求“非民主的超验要素”,成了反人民的诉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必然会由政治民主迈向社会民主,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必然消亡,自由是人类的本质,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未来社会里人权达到了最大化,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最终奋斗目标。
经验主义分析注重从具体的、可操作角度考虑问题,其理论逻辑圆点是“实然”。这种研究方法认为,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该以制度来建构,即宪政。当然现代的经验主义者,已经摆脱了纯粹的经验分析,“政治科学”已经终结,“后行为主义”成为了范式。宪政的设计里已经内含了价值判断。
在规范与实证统一的理验之下,笔者认为宪政主义的张扬是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路径之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其根本在于依宪治理国,在于完善宪政,在于宪政的精神、要义内化于政府、公民的思维、行为,使人民的内心深处与国家权力同化。
1908 年,大清皇族就起心模仿日本,订立了《钦定宪法大纲》,打算施行君主立宪。 1911 年的辛亥革命拒绝了君主立宪,但于 1912 年制定出了具有民主宪章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孙中山等又认为中国必然要经历军政、训政才能到达宪政。 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先后颁布了 1954 , 1975 , 1978 , 1982 四部宪法。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而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 , 其盛衰兴废 , 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 , 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v] 有了宪法并不见得就有宪政,因为宪法只是宪政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
可见,要实行宪政,首先要有宪法。那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只要是现代国家,几乎都有一部宪法。从美国宪法的序言可以看出美国宪法的产生就是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人民自己及其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我国 1982 年宪法在序言中则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总纲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说明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由此可见,宪法“应然”是公意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学的理想就是人民主权,也就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受人民制约的。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二部分,但公民权利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保证人民享有一切法律规定的权力,实现人的幸福。这就是宪法的价值之维。
何谓宪政?宪政的目的是什么呢?在肯尼斯 ? 米诺格眼里,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选民能够'把败类淘汰出局'。” [vi] 它内含价值、制度、行为三个层面。在政治体系中运行的制度化的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应该是合乎宪法价值维度的良宪。“要使宪法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先得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法律权威从来就不仅仅来自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凭借的外在强制,而是更多地来自法律自身的内在理性。惟有良法而非恶法,才具有为人遵守、不可侵犯的内在力量。无良法则无善治。” [vii] 价值维度才宪政的核心,它决定和表现宪政的真正本质,为宪政奠定最终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如果把握不了人本和自由这个核心,便会只有宪法秩序,没有宪政秩序。
宪政是一种政治组织技术,但不能单把它看作是改变经济落后的工具,而应该把宪政看作是实现政治正义的最好途径,看作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好途径,宪政的价值就在于人本和自由。中新网波士顿12月10日电 ( 记者 赵海燕 陈建 ) 中国总理温家宝十日上午在波士顿哈佛大学商学院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经济迅速增长的奥秘在于逐步解除有形无形的不合理限制,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追求幸福的自由。当然这里所讨论的自由是“消极自由”,是受民主建构的自由;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是保守主义的自由。 [1] “自由主义首先是要设法限制国家权利,民主则要在国家权力中嵌入人民的权力。” [viii] 西方在设计宪政制度之初,并不是把宪政作为国家富强的工具,而是在寻找一种被认为是最好的治理国家的手段,当推行宪政制度后,国家富强起来了,但二者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宪政就是将合理配置国家政府权力与社会公民权利关系的宪法付诸司法实践。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不仅要制定各种维系政治体系良好关系的法律,而且,更主要的是要有一个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的宪法。最终要将将此宪法付诸司法实践才是宪政。宪政的实质意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哈耶克就十分注重自发秩序,他认为它往往与自由兼容。对于建构秩序,出于对其侵害个人权力的担忧,哈耶克一般持较为低调消极的态度。不过,哈耶克不一概而论地反对波普尔意义上的零星社会工程,也即零星的局部建构。因为坚信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哈耶克认为纯粹的理性建构是“通往奴役之路”,是“致命的自负”,因而也与波普尔一样强调应该允许不断试错,通过试错改进事物而逼近真理。
宪政的第一个标志是建立符合人权、有利于人民民主原则要求的有限政府。政治之所以被认为是文明的政治,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因为它把人性放在最崇高的位置,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可以说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人文主义。宪法在权力配置上须从这样的出发点来规定、限制国家的权力,使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使之不得随意侵害社会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宪法坚持人权保障、人民民主原则,建立实现有限政府的机制。宪政的第二个标志是建立符合救济原则要求的宪法审查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宪法必须付诸司法实践,使政府在违反宪法规定发生越权侵权现象时能够及时得到纠正。这就要求宪法体现权利救济原则,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刘军宁认为:宪政是统治者的权力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在宪法中得到承认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这些条件都满足了,我们就认为这个国家有宪政了。如果一个国家制定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授予政府无限的权力,剥夺老百姓的自由,那这个宪法就是针对老百姓的而不是针对统治者的,这个国家就没有宪政。这中间有严格的界限。
还应树立宪法权威,信仰宪法,依宪划分权限,这是建立和规范政治秩序的首要任务。当然宪法所作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宪法作为根本规范具有抽象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约束政府权力的准绳。一般而言,在实践中,需要运用宪法解释、司法解释、各专门法来落实宪法关于公共管理权限划分的原则性规定。
有限政府机制和宪法审查制度是宪政的两个最低限度的标志。一个国家如果宪法不能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束政府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力,或者当政府违反宪法规定,侵害社会和公民基本权利时,没有司法救济途径,这个国家就缺乏宪政体制,从而现代政治文明也就难以形成。
在有限政府机制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宪政框架,但对各级政府的职权,责任,运行方式和程序等还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还要进一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相信公民有自我规划和理性选择的能力,要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状况。 2003 年 8 月 27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该法将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对行政许可权力的范围和行使作了严格规定。它的通过与实施,对于有限政府的建设作出了新的尝试,是我国不断深化政治文明建设的新举措。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麦迪逊说得更生动:用分权和制衡的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宪法审查制度方面,我国尚缺乏将宪法付诸司法实践的审查制度。宪禁不从 , 违宪不究,宪法对各级政府行为缺乏直接效力,政府不遵守宪法的行为得不到制裁,从而出现政府法制和政令不统一,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宪法在司法审查中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还没有制度化。 2000 年在学者们的大力推动下,立法法出台,其第 88 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条例规章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宪的法律规范予以改变或撤消。这个条文第一次确立了从制度上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也不断得到了强化。不过迄今为止的制度设计还是继续坚持立法机关内部监督、自我纠正的思路,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审查的宪政原理尚未得到正式承认。宪法由立法机关制定,也由它解释,是不是违宪还要由它来判断,这种做法并不能使宪法监督充分制度化,也难以达到及时纠正违宪现象的目的。季卫东曾经建议,在维持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尽快设立一个具有足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匹配、相抗衡的权威性的宪政委员会,由 5-9 人之间的奇数委员组成。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把宪政委员会转变成主要由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院,并适当扩大其规模和职能,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因为主权在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意。在密尔那里,代仪制政府是最理想的政府,是现实“理想国”。政治系统强调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上强调宪法解释,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已经接近司法性合宪审查的架构了。
党的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 20 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 这是他就任新职后发表的第一次公开讲话,他强调了宪法的至上权威,指出了根据实践的新经验、新认识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来修正和补充宪法的必要性,即首肯宪法的部分性改订。重新确认并强调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原则。把某些具体的制度创新任务提上了政治议事日程,其中包括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把宪法规定落实到各个地方行政区等等。这体现了当局与时俱进力图通过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好的体现“主权在民”,以执政为民(政权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宪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中国的政治传统是“马上得天下”,制定宪法和法律是为了治理人民,在整治和惩罚时能拿出条文依据。);另一方面也展示了通过解释宪法和应用宪法的程序,采取从地方到中央的步骤,稳健、积极、全面地推进宪政建设的基本构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总处在修改状态不利于社会状态的稳定。特别是在基本问题——国体、政体、原则、人权是不应该经常变动的。一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这些方面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被修改。但按施米特的看法“宪法神圣不容侵犯”,其含义应该是指“绝对意义”的宪法,而非“相对意义”的宪法(条文)。不容侵犯更改的,并非宪法的具体条文,而是制宪权的政治意愿。因此宪法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何国家的宪法都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我们处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很大、面很宽,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制度,旧的宪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境域”,旧宪法文本应该修改。宪法修改是宪法变迁的一种方式,宪法变迁是宪法发展史上的常事。
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 年宪法。这部宪法从总体框架上来说,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是相适应的,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三大方面,今天与1982年制定宪法时没有实质性变化。政治制度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没有变化;经济制度方面,经济体制发生改变了,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没有变化;社会制度、社会结构、文化制度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方面也没有发生变化。三大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与之相适应的体制发生了变化。所以期间 1988 、 1993 、 1999 年进行了三次小改,到 2003 年则是第四次修改,由于基本的制度没有改变, 2003 的修改也只是小修而非大修。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也对修改宪法提出了五个原则,即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可修可不修的不修,可以用宪法解释来说明的就没有必要修改宪法。此次修宪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和人权等问题写进了宪法。“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表明人权成为了国家的价值观,并将成为一种国家机构工作的基本或最高准则。由此,人们的观念,相关的国家制度、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都要发生变化。执政党的执政目的也将更加明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宪法中出现后,对执政要求具体化了。只要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就能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这对执政党的要求非常具体了,人民判断执政党的标准也非常具体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后,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逐渐具体化,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工作目的和方式都将发生变化。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它表明了执政党对政治权力的运作向更为科学和更为合理的形式发展,以更文明的方式治理国家。
总之,此次修宪,人本主义被凸显,人民民主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保障,现行宪法越来越体现了良宪的价值之维(这是宪政的根基),宪政观念的深入人心,宪政主义的张扬,意味着政治文明“正在路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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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夏勇“宪法之道”,读书, 2003 年第 3 期
[i] 参见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 --- 新范式的探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 1998 年版,第 205 页
[ii] 杨光斌: 《 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 2000 年版,第 251 页
[iii] 王乐理:《政治文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 2000年版,第30页
[iv] 萨托利 :《 民主新论 》, 东方出版社,北京, 1998年版,第233页,第210页
[v] 摘自阿兰 ? S ? 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总序,三联书店,北京, 2001 年版,第 1 页
[vi] 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 -- 政治学》, . 辽宁教育出版社,沈阳, 1998 年版,第 74 页
[vii] 夏勇“宪法之道”,读书, 2003 年第 3 期
[viii] 萨托利 :《 民主新论 》, 东方出版社,北京, 1998年版,第233页,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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