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内容提要:将后单位时代都市街区中的“邻里政治”置于多元行动者的论域之中,讨论国家-社会在持续绵延的日常生活层面的遭遇,旨在将国家-社会的研究范式切换至“邻里日常生活中的行动者”,以此为切口,考察社区居委会在邻里空间的权力操作策略和运作逻辑,居委会动员群众参与、争取居民认同的技术与手段,以及国家权力如何通过代理人的行动和话语渗透到市民日常生活。邻里政治展现的不同行动形式和实践逻辑,从根本上彰显了邻里政治的二重维度,即以居委会为中心的“情理政治”和以物业运作为中心的“法理政治”。由居委会运作的“情理政治”是国家出于政权建设需要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安排,呈现出“居委会—典型群众(积极分子)—居民”的传统二次动员路径,贯穿于其中的重要因子是面子、人情、互惠、信任等地方性社会资源。
关键词:邻里政治;社区居委会;日常生活;权力实践;二次动员
作者刘威,吉林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文化转型过程中的矛盾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9ASH003)、吉林大学“985工程”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基层社会再整合研究”支持。
研究中国基层社会的变迁及趋势,无论是针对国家的退出或进入,抑或关于传统因素的复兴或消失,其分析的起点仍是从基层社会复杂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开始。这种结构和功能上的复杂化不仅仅是指作为权力运行主体的复杂,我们更要挖掘权力的生成环境和演进规律。当代最重要的权力分析学者之一福柯把权力和支配区分开来。在传统的权力理论中,权力是一种所有物,是压制性的外在控制,而在福柯看来,权力是多形态的,是作为关系出现的策略,是生产性的实践,既然“权力不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①。
日常生活中的权力具有自在性、经验性和实用性,作为自在的生活表露、实用的生活技巧和经验性的生存策略在不断地重复和演化,显现为街区邻里空间的一个又一个“事件”,隐约化成寻找基层社会变迁的历程与轨迹的逻辑线索。
在阐释邻里权力时,首先,将权力置于其衍生和运作的社会情境中考察,各种性质的权力可能因不同的社会场景而结盟抑或冲突。其次,把权力这种分析工具尽量地化约为日常生活或行为方式的一部分,即关注活生生的人及其权力操作策略。这就不应仅仅从宏观着眼来考察权力结构,而应充分还原权力的运作场景和实践过程。孙立平、李猛将此归纳为一种关系/事件或过程/事件理论,即通过“深描”作为权力关系的事件去展现事件的权力关系。同时,已有的基层权力研究多从静态出发,或者只从组织结构入手,而不是着力于关注那些无时无刻地起作用但又十分微妙丰富的本土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要保持方法论上的高度自觉和立足本土的在场意识。笔者就是从邻里政治及其权力运作切入,考察“后单位时代”作为国家权力代理人的社区居委会在基层社会的权力操作策略和运作逻辑,居委会动员群众参与、争取居民认同的技术与手段,以及国家权力如何通过代理人的行动和话语渗透到市民日常生活。
一、邻里政治:日常生活的国家-社会遭遇
从现实层面而言,尽管国家目前已无法像过去一样拥有对城市基层社会生活的强大动员和控制能力,但是,社区建设运动中国家权力向城市基层的渗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如很多迹象表明的,国家正在以各种方式加强其对城市基层日常社会生活的渗透,而且常常能进行一定的控制,不过这种控制能力已远远不及二三十年前的景象。
换句话说,国家无法彻底控制基层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从邻里空间完全撤退,它仍作为基层社会行动者的互动对象而存在。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的范围、强弱,基层社会对国家渗透的策略性回应、迂回行动,均因邻里社会日常生活中关涉各个利益主体的“事件”或者“问题”而定。
从学理层面来说,“国家—社会”范式在一些关键问题的把握和分析上都显示着巨大潜力。不过,无论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界分”还是“社会中的国家”,由于被纳入分析框架的主体—“国家”和“社会”是整体的而不是分化的,是二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当朝向渗透而又蔓延、边界难以确定的邻里政治时,“国家—社会”范式的内在张力就凸显出来②。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利益的调整,在城市邻里空间,“国家”被多元行动者进一步解构,同样,“社会”也不是一个可感知的明确实体。邻里日常生活中的国家和社会是碎片化的杂糅状态。而且,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是通过具体事件中的有着不同目标的多元行动者呈现出来的。在邻里层面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也是模糊不清的,清晰可见的是各种有着不同利益与目标的行动者,例如,基层政权、居委会、社区组织、不同身份的居民等。
因此,我们需要从理想宏伟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空中楼阁中走出来,回到邻里生活“场景”本身,回到活生生的“人”本身,正视人们自身真实的生活,通过考察各持动机的邻里行动者及其行动结构,方能有效解读城市基层社会的变迁③。
在城市邻里日常生活中,多元的行动者之间看似互不关联、其实彼此共生,对立、合作、冲突、妥协同时并存。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日常社会生活的政治性主要从“特定事件”得到表达、以“公共问题”加以表现、由“普通百姓”亲身实践。作为社会政治现象,它区别于价值层面的“意识形态政治”,也区别于以民族国家权力为目标的“权力分配政治”,而是一种以公共问题为指向的邻里之间的日常关系政治。正如“街区”为这种日常生活政治划定实践场域一样,“邻里”为街区权力的日常运作确定了一个实践主体,而邻里政治的运作过程又以“后单位时代”为时间段限。
简言之,街区邻里政治主要以利益相关性和情感共通性为基础,受特定社会日常生活问题的导引,各相关主体多元参与,在利益、权利、规则多重制约下,以及人情、面子等地方性社会资源的约制下,与政治国家、市场企业发生复杂联系。邻里政治中的行动者在有限理性支配下互动,运用合适的策略来争取对自己有重要意义的资源。在此,我们不妨把邻里政治的不同参与者视为具有理性思维能力、按照不同逻辑规则做出行为决策的行动主体。这种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分析框架,隐含着通过不同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来理解城市基层社会生活的可能④。
在邻里政治场域,准行政化的居委会被视为国家在邻里空间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居委会组织在邻里中所扮演的角色更接近于“行政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政治控制代理人”⑤。当居委会力图使邻里生活表面上仍然服从于国家的控制,居民的行动也听从“上面”的摆布时,这仅仅是居委会干部的操作策略。正如朱健刚(2002)所指出的,20世纪90年代政府的群众运动已经与改革以前的群众运动完全不同了,因为它本身是在邻里生活的常态中进行的。可以想象,一旦脱离生活的常态,这种运动与动员本身将难以维续。
当面临与利益相关的问题时,邻里居民可能采取两种行动:第一,无组织框架的居民碎片化参与,即以个人的身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即使是在多人面临类似问题时也很少出现一个有效的组织框架来解决此类问题,而是由一部分人组成临时性合作共同体,在难题解决后再重新恢复成为原子化的状态;第二,借助于具有国家代理人色彩的居委会进行意见反映与利益的表达。居委会所具有的行政性、社会性的双重功能使它能够充当居民和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在“问题”化解过程中,邻里行动者根据“事件”或“问题”的具体情境,会作出相应的策略选择。
正是这种生长在基层社会日常生活问题或事件之中的邻里政治,将国家权力的运作、基层组织的动员、家庭利益的表达、个体诉求的重申,都紧紧的勾连在一起,让它们成为邻里社会网络上的细微结点,彼此分开而又紧紧相连。在这个意义上,邻里日常社会生活不在政治生活之外,相反,其恰恰是现实政治发生的社会原点。日常社会生活中那些如此细碎、不确定、片断的“小问题”;如此具体、实际而又执拗的“小要求”:“给个面子”、假公济私的“小动作”;既暗中抵触又妥协依赖,既心存“敬畏”又公开“叫板”,“说软话办硬事”的“小智慧”,都可以提出某类社会问题,揭示某种权力关系,彰显某种公共精神,从而改变某种权力运作方式和政治运行逻辑⑥。笔者认为,杂糅在生活“小事件”中的邻里政治,展现了城市社区生活的流变、微妙和隐秘,牵动的是政府与民间、利益和权利、管制与民主、规则和治理等“大问题”。
总之,城市基层的邻里政治既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政治的渗透和形塑,也是源自于日常邻里的生活政治,更是由邻里行动者参与的生活实践。
二、群众参与的传统和“二次动员”的限度
社区建设任务的“下达”和“摊派”,是通过压力型科层体系逐级完成的。在现实科层体系中,由于宏观行政体制属于“压力型体制”⑦,不同层级的政府承担的政绩压力都很大,上一层级政府为了舒缓压力,完成工作任务,往往将更琐碎、更具体的任务分解到下一层级,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也大体上是按照“派出机构的性质、一级政府的任务”的定位,根据上一层级政府领导人的意志、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布置的任务及街道本身的情况来确定的⑧。如此,大量任务沉淀到基层,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多,负荷越来越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街道不得不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将种类繁多的任务再次“转嫁”给居委会。
对于基层政权来说,任务目标的完成是铁定要达到的政绩考核标准,如果置此目标不管,很可能会因为考核的不及格而影响仕途;对社区居委会来说,只要“上面”“有意”,哪怕“意思”并不清晰,那么这种“意思”实际上就会演变为强制规定,成为“下面”不得不完成的任务。此处的关键在于,在单位制时期,政府任务的完成往往可以完全依赖科层体系的强制效力来推行,但在组织和个人的“自组织性”越来越强的后单位制时期,如果国家缺乏必须要“强制执行”的理由,则根本就无法做到让组织和个人都顺从国家权力的安排。
在这样的处境下,基层政权及其代理人必须运用非常高超的权力运作技巧,开展“二次动员”,以通过“自愿”的方式完成“强制”的目标。在邻里政治中,社区居委会如何“承上启下”、发动群众投入到社区建设运动之中的呢?居委会的权力运作技巧又是如何展现并融入到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呢?
在社会转型背景之下,单位制度的瓦解和市场机制的确立使资源分配渠道呈现多元化,社区居委会手中所掌握的体制内资源又十分有限,由此改变了组织化动员得以存在的根基;市场经济观念的渗透、传统意识形态的弱化和多元价值观念的形成使劝说、教育等参与式动员策略的效力下降;而党和国家强调稳定至上的治理理念也使社区抛弃了具有破坏性的运动式动员的手段。然而,笔者此言并非意味着“总体性控制的松动完全削弱国家的动员能力”,在抗击非典、打击法轮功等非常规时期,行政组织动员所展现的强大威力,就是不言而喻的现实明证。
一方面,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动员与社区参与具有与改革前国家动员与群众参与传统一脉相承之处,延续了“居委会—典型群众(积极分子)—普通居民”的传统“二次动员”路径,居委会的社区动员主要是为了动员居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过程,而被动员的居民也主要是通过社区参与来获取福利资源或社会报酬,获得某些心理和精神上的需求。每到社区选举等重大活动,我们仍然可以发现群众动员的影子,召开会议、培养骨干、做思想工作等是常用的动员技术,树立典型、模范带头、宣传运动更是家常便饭。
但是,另一方面,居委会对居民的社区动员在社会背景、动员方式和运作策略上都发生了重要变化⑨。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权力赤裸裸地运行在邻里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涉入私人的日常生活,那么,现在社区干部所有的权力已经十分有限,权力运作在日常生活中更加隐秘和变通。在现存制度安排中,居委会在行政编制上不是一个正式的行政组织,在政策定位上被规定为居民自治组织,他们所能借用的行政权威是稀缺的。同时,资源获取方式的多样化也使居委会对居民的控制能力极其有限。因此,在后单位社会仅仅依靠组织化力量并不能进行充分的社区动员,居委会还需运用种种策略、利用本土性社会资源,建构一套以感情、人情、互惠和信任为基础的地方性互动网络,培育一个非正式的积极份子网络,来获取更广泛的合作与支持。总的来看,居委会在动员居民参与邻里事务与社区活动的过程中,既借助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威,又利用自身所创建的地方性互动网络。笔者称这种动员模式为日常权威式动员,它是社会转型背景下适应城市社会变迁的一种新型的权力技术,既借用原有行政组织网络的强大动员力量,又利用基于人情的地方性互动网络等非正式因素,将社区居民纳入社区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之中⑩。自治话语与行政权力的交织使居委会具有一种模糊的身份,这种模糊身份为居委会进行“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行使”和“非正式权力的正式行使”提供了便利。
在笔者调查的典型社区[11]中,当邻里日常生活突发事件(如CT社区“楼上漏水淹楼下”事件)发生之后,居委会成员惯于不以组织的面貌出场,事件现场只见他们的“嘴”和“腿”,以街坊邻居的身份在纠纷双方奔走游说。许多邻里事务的解决,并不完全倚赖社区组织的组织力量,而实际上是依靠社区组织内的关键人物或积极分子的努力,以及他们彼此之间在日常互动中所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来解决的,只不过他们在运用这些社会资源时大多打上组织的旗号。它表明,由于地方邻里的“弱熟人社会”特征,潜藏在正式的社区组织体系之下的,是一个人情与面子网络。居委会成员牢牢占据了邻里关系网络的关键位置,与业委会、物业公司、辖区单位、文化社团等组织负责人都有频繁的互动关系,在他们的穿针引线下,上述各类人物之间也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互动关系,从而形成了一张几乎涵盖社区全部事务的关系网,这张关系网把一些生活独立、并不需要与社区发生互动的居民也网罗进来。在突发性事件的解决过程中,我们所看到的组织行为都是后期的,而大部分的意向早在组织领导人之间的个体化交往与互动中就已经达成共识了。
由居委会导演的邻里政治实践景象让我们察觉到,依凭特定的日常生活事件或问题,国家有时也能推动基层社会的民众作出某种符合国家意图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有效地控制社会;同样,国家从很多场域撤退了,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诸类行动者毫无影响。正如“权变合作主义”论指出,城市基层政权及其代理人与市民团体、居民个体之间所形成的、根据具体情境的不同而缔结的、不同程度的非制度化合作关系,更多是随机性、策略性、工具性的,而非制度化、结构化、程式化的[12].
三、邻里权力运作的情理逻辑与生活策略
作为国家与城市邻里社会的真正结合部,富有国家代理人色彩的居委会一级是最为重要的中介层与缓冲层,它承担着对上“迎合化解”、对下“驱动运作”的双重功能[13].作为制度文本中的“自治组织”和制度实践中的“政府末梢”,居委会如何在两难的情境中营造自己的运行规则和运作方式?社区居委会干部如何在生存的夹缝中,赢取居民和其它社区组织对自己的身份认同,如何在与居民的互动之中建立自身的权威?
1.话语转换
元话语分析学者认为,不存在一种脱离人们的话语而存在的、纯粹自然的“客观实在”(包括社会实在),我们所能够言说的一切“实在”都是作为言说者的我们运用一定的话语(概念、陈述、修辞和主题)策略建构起来的,是一种“话语性实在”。这种话语性实在也并非完全是言说者个人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言说者在特定话语系统的约束和引导下、遵循特定的话语构成规则而完成的一项建构活动的产物。处于不同话语系统约束和指引之下的言说者对于“实在”将可能会有不同的建构[14].居委会权力动员的意义在日常话语表述中常常会被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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