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
本文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从粗离婚率、一般离婚率、期望离婚概率的角度对80年代以来我国离婚水平的变化进行了考察;又根据作者进行的11区(县)的离婚专题调查分析了80年代以来离婚年龄与婚后年数的变动趋势。数据分析表明,80年代以来,我国的离婚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在世界上仍然处于很低的水平;离婚年龄与婚后年数也有显著增高。作者认为,离婚现象的上述变化是我国80年代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注重婚姻稳定的文化传统共同作用的结果。
作者曾毅,1952年生,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德清,1966年生,人口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研究人员。
1981年正式生效的婚姻法将“感情已破裂,调整无效”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意味着过去“过失离婚制”的结束和“无过失离婚制”的确立。显然,由于无需列举离婚理由,无需追究当事者任一方的过失,离婚比过去容易多了,再加之80年代以来人们离婚观念的变化,使得离婚代价大为降低。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社会分化,又为人们的婚姻带来了一些新的影响因素。这样,在多种原因的作用下,我国80年代离婚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为了对这种现象进行考察,本文拟从离婚水平、离婚年龄及婚后年数分布的角度将80年代初和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有关数据加以比较和分析,并据以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11区〔1〕(县)离婚调查及其他数据的来源
我国有关离婚的统计数据十分贫乏,可以找到的主要是人口普查与人口调查收集的普查或调查时点处于离婚状态的人数及其年龄、性别、职业、文化教育水平等特征的数据〔2〕。各级民政部门与法院上报的离婚数据一般都只是一些汇总数,我们无法据以计算年龄别离婚率等较为详尽的离婚指标。有鉴于此,本课题组在全国11区(县)进行了离婚专项调查。本文除利用这一调查的数据资料外,还利用了1982年与1990年全国第三四次人口普查以及其他一些人口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一)关于11区(县)离婚调查
本课题组选取了全国9个区(县)作为进行民政协议离婚调查的对象,另选取2个区(县)作为进行法院诉讼判决离婚调查的对象。这11区(县)的地区分布及样本量见表1.
11区(县)离婚调查内容包括10个项目: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离婚前结婚年月、离婚年月、离婚原因、子女归属、子女抚养费用及由谁支付、备注。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一调查中除离婚原因外的其他项目的数据质量一般较好。因为这些项目(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结婚年月、离婚年月、子女归属等)均属于当事人的客观状况,因主观理解与认识差异可能带来的误差一般较小。至于离婚原因的数据,则因当事人主观意识带来的申报误差可能会大一些。例如,不少人对性生活不协调与婚外恋等导致离婚的原因羞于启齿或怕受处罚而不敢申报。
(二)其他数据的来源及估算
本文估算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80年代以来各年份粗离婚率所需的离婚对数与总人口数取自民政部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估算一般离婚率所需的已婚夫妇对数取自1982与1990年的人口普查。
本文构造全国及30个省、市、自治区1982年与1991年多增——减婚姻状态生命表所需数据的来源及估算方法如下:
1.女性单岁年龄别离婚率。本课题组织的11区(县)调查提供了这些地区80年代前期与80年代末90年代初单岁年龄别男、女离婚人数。从11区(县)1982、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资料(包括1990年100%数据带)我们又得到了单岁年龄别男、女有配偶人数。于是,我们分别估算了11区(县)80年代前期与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男、女单岁年龄别离婚率,分别将这两个时期女性单岁年龄别离婚率d (x )标准化得到标准模式s (x )即∑s=1.0.我们假定,从11区(县)离婚调查得到的80年代前期与80年代末90年代初单岁年龄别离婚率标准模式s(x )可以应用到全国及30个省、市、自治区。这种假定虽不算精确,但在缺乏估算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单岁年龄别离婚率详细数据的情况下,仍可认为具有较多的合理性,该标准模式可视为一种较合理的近似,因为我们的主要兴趣在于估算总的离婚水平,而不在于年龄别离婚率。如果将分别与1982年及1990年对应的s (x )乘以1982、1990年全国与30个省、市、自治区的离婚总对数,即得到女性年龄别离婚人数,再从1982、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得到全国与30个省、市、自治区女性年龄别有配偶人数,就可以估算出1982、1990年全国与30个省、市、自治区女性年龄别离婚率。
2.女性单岁年龄别初婚率,取自国家计生委1988年组织的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
3.女性单岁年龄别死亡率及丧偶率(即考虑婚龄差的男性年龄别死亡率),取自1982年与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
4.女性离婚与丧偶者再婚率,取自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一期深入生育力调查(曾毅等,1993)。
二、80年代以来的离婚水平及其变动趋势
(一)粗离婚率及其变动趋势
粗离婚率(Crude Divorce Rate)是某一年离婚总对数除以该年年中包括男、女、老、少的总人口数。表2给出了我国1980—1992年的粗离婚率。由该表可知,我国1980年以来粗离婚率一直在稳步上升,从1980年的0.35‰上升到1992年的0.73‰,增加了一倍多。其中1985—1989年4年间上升幅度最大,为54.5%,平均每年上升13.5%。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年鉴1989》,《中国人口年鉴1991》,《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汇总资料》。
表3给出了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1982年与1990年的粗离婚率。它表明,1982年只有山西、黑龙江、青海、新疆4个省、自治区的粗离婚率超过了0.60‰。北京、内蒙、辽宁、吉林、宁夏5个省、市、自治区的粗离婚率在0.5—0.6‰之间。其余20个省、市、自治区(1982年时海南尚未建省)的粗离婚率均在0.5‰以下。至1990年,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的粗离婚率超过0.60‰,只有8个省、自治区的粗离婚率在0.50‰之下。与1982年相比,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四川、西藏七省、市、自治区1990年粗离婚率的增长幅度均超过了100%,其中上海的增长幅度最大,达171.7%。有16个省、市、自治区1990年的粗离婚率比1982年高出50—100%。总起来看,我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80年代粗离婚率呈现了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当然,也有极个别例外的省、自治区,如山西省1990年的粗离婚率与1982年持平;新疆1982年粗离婚率为4.16‰,远远高于当时全国所有的其他省、市、自治区。至1990年,新疆的粗离婚率为3.79‰,虽然比1982年下降了8.9%,但仍然处于全国遥遥领先的地位。
粗离婚率是最易获取、最易计算、最简单的离婚指标。通过对粗离婚率的分析比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离婚水平的高低及其变动趋势。然而,粗离婚率本身却受着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如前所述,粗离婚率的分母是包括男、女、老、少的总人口。而总人口中处于未婚状态的儿童、青少年以及处于丧偶状态的中、老年人并不具备离婚的风险。如果总人口中未婚青少年儿童比例增大,即使离婚水平并未发生变化,也会导致粗离婚率的下降。反过来,如果总人口中未婚青少年儿童比例下降,而具有较高离婚风险的已婚青壮年比例增加,则将导致粗离婚率的上升。我国80年代中期以来已婚青壮年比例因60年代初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进入婚育期而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少年儿童比例由于70年代以来生育率急剧下降而大幅度减少。这种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与80年代真正的离婚水平增高对粗离婚率上升的影响混在一起,使我们很难准确判断我国80年代离婚水平到底升高了多少。因此,我们将在下面讨论80年代一般离婚率的变动。
(二)一般离婚率的变动
一般离婚率(Refined Crude Divorce Rate)是某一年的离婚总对数除以该年年中已婚夫妇总对数。其分母剔除了不具备离婚风险的未婚青少年、儿童与处于丧偶、离婚状态的人口。显然,与粗离婚率相比,它能更好地反映离婚水平。由于我国目前只有在人口普查年份才有可能得到已婚夫妇对数的数据,这里我们只能估算1982年与1990年两个人口普查时点的一般离婚率。经计算,1982年与1990年全国一般离婚率分别为2.01‰与2.86‰,即1982年与1990年全国平均每1000对夫妇分别有2.01对与2.86对离婚。1990年全国一般离婚率比1982年提高了42.3%。看来,80年代全国平均离婚水平正以较快的速度提高。
表3亦列出了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1990年与1982年的一般离婚率。它显示,辽宁、吉林、上海、四川、西藏5个省、市、自治区1990年的一般离婚率比1982年的增长幅度超过100%,北京、天津、黑龙江、浙江的增长幅度在50—100%之间,除山西、新疆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的增长幅度均在50%以下。将同一时期的粗离婚率与一般离婚率相比可以看出,各省、市、自治区80年代粗离婚率的增长幅度都显著大于一般离婚率的增长幅度,其原因在于1990年未婚青少年占总人口的比例比1982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而导致了粗离婚率上升的幅度大于真实离婚水平上升的幅度。
然而,一般离婚率也有它的局限性。由于它的分母是已婚夫妇总对数,而一般来说,年轻夫妇离婚概率又高于中、老年夫妇,因此,即使各年龄的离婚率未发生变化,但年轻夫妇数占已婚夫妇总数比例增高或降低,也会造成一般离婚率的增高或降低。再者,再婚率的高低将影响到离婚后是否重新成为离婚的风险人群,也即若多数离婚者很快再婚,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再次离婚,从而引起总的离婚水平的升高。反之,若离婚者的再婚率偏低,再次离婚的机率自然也偏低。最后,丧偶率及丧偶者的再婚率也会对整体离婚水平产生影响。因此,比较理想的方法是利用多增——减婚姻状态生命表来分析研究离婚的真实水平及其变化。
(三)从多增——减婚姻状态生命表看80年代离婚水平的变化
用多增——减婚姻状态生命表估算出某一年份的婚姻以离婚方式解体的概率,简称为期望离婚概率。某一时期期望离婚概率等于该时期婚姻状态生命表构造过程中计算得到的离婚事件总数除以包括初婚与再婚的结婚事件总数。例如,若估算得某省1990年的女性期望离婚概率为6.8%,则意味着,如果一个妇女队列按该省1990年观察到的年龄别初婚率、离婚率、再婚率与死亡率度过一生,该队列成员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总数中有6.8%以离婚方式解体。
我们构造了全国及30个省、市、自治区1982年与1990年女性多增——减婚姻状态生命表。关于构造多增——减婚姻状态生命表的方法及数学公式,请参阅有关文献(曾毅,1993,pp.63—71)。
表4列出了根据多增——减婚姻状态生命表估算到的全国及30个省、市、自治区1982年与1990年期望离婚概率。与表3所列粗离婚率及一般离婚率相比,表4所列期望离婚概率由于充分考虑了已婚人口年龄构成、初婚、再婚及丧偶对离婚的影响,因而是一种能够比较准确衡量离婚水平的指标。
表4表明,中国的婚姻最终以离婚解体的概率在1982年时为5.5%,至1990年时,上升为7.8%,增加了40.1%。1982年期望离婚概率超过6%的只有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贵州、青海、新疆8个省、市、自治区。而1990年超过6%的省、市、自治区已达到22个。其中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青海、新疆的1990年期望离婚概率已超过10%。从增高幅度来看,除山西、新疆以外的所有其他省、市、自治区1990年期望离婚概率比1982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增高幅度超过100%的有辽宁、吉林与上海。增高幅度在50—100%的有北京、天津、黑龙江、浙江与四川。新疆在1982年与1990年的期望离婚概率在全国均处于最高水平,且远远高于全国所有的其他省、市、自治区。山西省1982年的期望离婚概率在全国名列第三,到1990年时,山西仍然是10个离婚概率最高的省份之一,但它的离婚水平比1982年稍有下降。新疆1990年的离婚概率比1982年也略有下降。至于下降的原因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四)中国80年代离婚水平的国际对比
表5给出的中国与其他一些国家80年代粗离婚率与一般离婚率以及表6给出的亚洲一些国家与地区期望离婚概率的国际对比数字表明,现代中国的离婚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低于多数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例如,中国80年代末的粗离婚率分别相当于日本、英国、美国与前苏联的53.1%,23.8%,14.5%与20.1%。中国90年代初的一般离婚率分别相当于法国、瑞典、英国、美国1984年水平的37.1%,24.0%,23.4%与13.4%。从期望离婚概率来看,情况也很相似。美国80年代前期多增——减婚姻状态生命表估算的美国白人、黑人的期望离婚概率分别为0.452与0.471(Espenshade,1985),分别相当于中国1982年水平的8.2与8.5倍、1990年水平的5.8与6.1倍。可见,与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期望离婚概率也处于低水平的行列。
总起来看,虽然我国90年代初的离婚水平比80年代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目前的离婚水平在世界上仍然处于很低的水平。这当然与中国注重婚姻家庭稳定的传统有密切的关系。
三、离婚年龄及婚后年数分布
(一)平均离婚年龄
表7列出了11区(县)80年代前期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男、女平均离婚年龄。
从表7可以看出,80年代前期11区(县)合计女、男平均离婚年龄分别为31.2岁与34.4岁。而80年代末90年代初女、男平均离婚年龄分别上升至33.2岁与35.8岁,增高幅度分别为2.0岁与1.4岁。11区(县)中,除北京市崇文区、天津市和平区、江苏省无锡县的男性及广东省廉江县的男、女性80年代末90年代初平均离婚年龄比80年代前期略有下降外,其余所有区(县)男、女性平均离婚年龄均有显著上升。11区(县)离婚调查数据还表明,80年代初25岁以前离婚的男、女分别占离婚男、女总人数的8.4%与22.4%。而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相应比例则分别为4.3%与13.3%,比80年代初显著下降。80年代初30岁至44岁的离婚男、女分别占离婚男、女总人数的42.6%与36.1%。而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两个数字为56.4%与47.7%,分别上升了13.8与11.6个百分点。这种离婚者年龄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平均离婚年龄的显著上升。
(二)离婚时的平均婚后年数
表8给出了11区(县)80年代前期与80年代末90年代初离婚夫妇的平均婚后年数。80年代初11区(县)离婚夫妇平均在结婚后6.0年离异,而80年代末90年代初离婚夫妇的平均婚后年数为7.6年,提高了1.6年。所有调查的11区(县)80年代末90年代初离婚的平均婚后年数无一例外均比80年代前期显著增加。这与前文阐述的平均离婚年龄的上升趋势与离婚者年龄分布的变化是一致的。
我们的调查还表明,80年代前期离婚总数的22%在婚后1年内离婚;婚后1—2年间离婚的比例也高达22.2%;婚后2—3年以及婚后3—4年离婚的比例分别为11.5%与6.1%。总起来看,这一时期婚后年数不超过4年的离婚案例占离婚总数的60.8%。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离婚的婚后年数分布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后1年内离婚的比例由80年代初的22%下降到9.9%,婚后1—2年间离婚的比例由22.2%下降到11.9%。在结婚4周年纪念日之前离婚的案例数占总离婚数的比例由80年代初的60.8%下降到38.7%。同时,婚后5—10年间以及婚后10—15年间离婚的比例分别由80年代初的13.3%与10.2%上升到31.5%与12.6%。
11区(县)的调查数据虽然不能推论一般,但我们可从中看出总的变化趋势。可以说,我国80年代初以来男、女离婚平均年龄与平均婚后年数显著增高。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年(30—54岁)离婚率比80年代前期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30岁以下与54岁以上离婚率的增长幅度。婚后5年到15年之间离婚的人数占离婚总人数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婚后4年内离婚者占离婚总人数的比例则大幅度下降。这些变化表明我国的离婚现象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
(三)关于离婚年龄与婚后年数增高及模式变化的解释
80年代初我国离婚水平较低,且2/3以上的离婚事件在婚后4年内发生,这些婚后不久即宣告解体的婚姻大多属匆匆结合、感情基础很差的所谓“草率婚姻”。婚姻一旦经历了若干年,特别是有了孩子之后,即使夫妇之间由于种种原因产生了感情危机,也常常屈服于社会舆论与家庭亲友的压力而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其中,基层单位、民政部门与法院系统对要求离婚者的层层劝阻调解具有很强的影响力。然而,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社会分化的发展,人们的社会交往扩大,社会流动增加,再加之离婚观念的变化,中年夫妻婚姻破裂的可能性超过青年夫妻就是合乎逻辑的了。换句话说,离婚平均年龄与平均婚后年数及其模式的变化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一种折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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